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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法院:诉前调解“调”出和谐 立案数降低近四成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1 06:56:41

阅读:1252


    从诉中调解到诉前劝导

    民事纠纷诉前能调就调,2009年1-7月,迁安市法院指导诉前调解纠纷741件

    现场

    “见到她,我就把她的腿打折。”近日,听说离家两年多的妻子高某“现身”并起诉离婚的消息后,迁安市沈家营村村民闻某这样扬言。由于夫妻感情不和,两年多前,高某扔下孩子,离家出走。再次出现时,她拿着一纸诉状找到法庭,要求与闻某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

    让高某包括闻某自己意想不到的是,几天后,在迁安市杨店子法庭司法人员及村里民调组织的积极调解下,他们两人竟在法庭的诉前调解室里,心平气和地签字协议离婚。

    “此起婚姻纠纷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通过调解解决。如果走正常程序立案、送达、举证、答辩、开庭审理和判决,当事人耗时耗财又耗力不说,双方矛盾还有可能升级,甚至导致恶性事件发生。”该庭庭长李星海一接到诉状,就积极给高某做工作,告知其诉讼风险,劝导其接受诉前调解。“如果闻某知道高某已回来,一时气极,有可能做出过激行为。”在指出高某离家出走、扔下孩子不管的行为有过错后,李星海又火速赶往闻某所在村,与村里的民调组织坐在一起共同做闻某的工作。大半天时间,李星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说得口干舌燥。闻某的情绪终于平静下来。“现在我一拿到民事诉状,就下意识地看能否诉前解决。”李星海笑言,以前是坐堂当法官,现在是“东奔西跑”当法官,他不仅诉中要调解,诉前也要进行调解。最近3个月,他所在的法庭光指导诉前调解纠纷就有40多件,每月一大半时间在跑基层。

  延伸

    据省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由于群众法律意识提高,加上社会解决纠纷机制的功能弱化等原因,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各级法院,呈现出“诉讼爆炸”的态势。

    2008年以来,迁安法院强力推行民事案件诉前调解制度,出台了《劝导诉前调解规定》,要求各法庭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宅基地、小额债务、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等12类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必须进行劝导,使之接受诉前调解。收到《民事案件诉前调解通知书》后的5天内,各基层法庭要组织相关乡(镇)、村委会等调解组织成员进行调解,法官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把一般的民间纠纷解决在诉前、解决在诉外,可以更好地构建家庭、邻里、交易方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个当事人与社会双赢的举措。”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韩元恒说,虽然诉前调解费时费力,且由于在诉讼外进行,既不能体现法院的工作“业绩”,也不能给法院带来实际的“收益”,但迁安市许多法官却算清了这样一笔“大账”:虽然法院确实投入不小,但把大量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诉前,不仅为群众减轻了诉累,也给法院省却了大量的后续诉讼工作以及一些涉诉上访案件,最终促进社会和谐,这笔账划算!
    从“你不告我不理”到“你没告我也理”

    对事关稳定的热点、群体性纠纷,迁安市法院将诉前调解关口进一步前移

    现场

    “如果没有法院等部门的帮助,我们不会那么快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回忆起今年初讨要拖欠工资的经历,时至今日,迁安市苏各庄村村民杨铁银仍然充满感激。

    杨铁银是为唐山市一钢铁有限公司技改项目施工的一名农民工。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拖欠包括杨铁银在内的两千余名农民工工资多达5000万元。2009年1月,部分农民工进城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此纠纷涉及人数多,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必须提前介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迁安市人民法院迅速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该院工作人员与处理此起纠纷的工作组其他部门一起,两次到唐山找钢铁公司领导,督促他们设法拿出资金保证工程款的兑现;同时,他们安抚农民工,加强法律宣传,建议他们最好能诉前调解……

    在包括法院在内的工作组努力下,仅用了3天,解决了拖欠2000多名农民工工资款的问题——— 该钢铁公司每月拿出200万元作为工程款,按欠款比例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一起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隐患被消除。

  延伸

    “审判是服务,服务并不仅仅是审判。”迁安市法院副院长全志军说。

    涉及土地补偿、拆迁补偿、重大的财产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事关稳定的热点、群体性纠纷,往往涉及人数多,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制止并化解,等着按部就班地走诉讼程序,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而且有些群体性纠纷法院受理后,即使是依法公正判决也难以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导致上访申诉,耗费大量审判资源仍不能实现案结事了。

    这些困扰基层法院的难题如何破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实现统一?

    迁安市法院要求,对此类事件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运用综合调控的方法,与各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局、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将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把矛盾化解在发生初期,尽量解决在诉前。

    为此,迁安市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做好涉及城中村改造和拆违拆迁相关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规定》等规定。
    从“最后一道防线”到“第一道防线”

    村排解、乡协调、庭指导,大调解网络筑牢“第一道防线”,2008年,仅大崔庄镇村级调解组织就成功调处纠纷120多件

    现场

    “如果没有村里及时调解,我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俩对门没准结下深仇。”在迁安市大崔庄镇上金山院村“三位一体”调解室里,村民任建国对笔者说。

    今年4月,由于宅基地纠纷,任家与对门张家发生矛盾。双方争执不下,大打出手,张妻还点燃了任家门前的一些玉米秸子。一怒之下,任家叫来了110,张家也嚷嚷着要起诉任家多占了他家的地。“这起纠纷如果起诉,有可能按三个案子处理,双方矛盾还可能进一步升级。”在辖区法庭的指导下,村里民调组织提前介入了。他们来来回回地跑了十几趟,并约请两家相好的朋友亲戚帮忙做工作,最终两家达成一致意见,签下了调解协议书。

    “2007年,我镇发生治安案件115起、信访11起,其中进京访达13人次。2008年仅村级调解组织就成功调处纠纷120余起,诉讼案件发生率下降48.1%,没有出现新的上访案件。”大崔庄镇人大主席李满泉欣喜地说。“现在我们把原来接访的费用,用来奖励乡村民调组织。一样用钱,效果却大不相同。”李满泉认为,以法庭为龙头、以乡镇为纽带、以基层组织为基础的大调解网络功不可没。

    为促使基层组织形成“第一道防线”,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乡,矛盾不上交”,自去年起,迁安市法院主动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规定全市辖区各乡镇党委每月安排一天作为统筹调度排查处理纠纷的例会日,并主动协助各乡镇建立落实信访苗头排查、培训日、首接首信首问责任、村级纠纷交办卡等制度。

    该法院还在每个乡镇选择2-3个重点村庄作为联系点,把包村法官的电话、职责和照片上墙,使包村法官成了联系各基层组织的纽带。“有了法庭的指导培训,我们做调解工作更有底气了。”上金山院村村支部副书记张国良说。

    延伸

    以唐山为例,去年,两级法院结案数达到近7万件,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近百件,案多人少的矛盾仍很突出,涉诉信访、执行难等诸多压力也很大。而在这近7万件案件中,80%是民事案件,大部分来自乡村。如何从源头上减少诉案、化解矛盾,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这是唐山市包括全国各级法院都在探索的课题。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8年迁安市法院实行“以诉前调解为抓手,以乡镇综合调控为依托”,坚持村排解、乡协调、庭指导,把大量矛盾纠纷调解在诉前、化解在诉外。这种被誉为“迁安经验”的做法,使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由于案件数量减少,法院有更多时间、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2008年,该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82.7%,接待来访下降30个百分点;2009年1-7月份调解结案率达到85.3%,最终形成了一个矛盾化解多,立案少、上诉少、信访少的良性循环。

  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

    建立科学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对于促进司法和谐、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重要规定颁布以来,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建立多元化纠纷机制的多种有益探索。迁安法院的做法,正是这一探索的样本。

    “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政绩应体现在化解了多少矛盾,而不是审结了多少案件。”在采访中,唐山市中级法院院长李德仁认为,应该从这样一个角度理解唐山法院系统推行诉前调解的初衷。

    其实,李德仁所指的“人民法院的政绩”,更应该理解为人民法院所担负的社会责任。

    的确,在人们观念中,法官的本职工作是坐堂问案,依法判案,费时费力搞诉前调解似乎不务正业,但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何消除涉法、涉讼上访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需每一个相关部门认真对待并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相对于诉内调解,诉前调解由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不收取费用,能有效地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由于立足于诉外,有利于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使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更易化解,也缓解了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对解决一些‘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常见纠纷,诉前调解也有着其它解决纠纷机制无可比拟的优点。”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韩元恒表示,今年我省把诉前调解纳入各级法院工作议程,目的就是从源头上解决矛盾纠纷。

    可以说,从坐堂问案、被动司法到诉内调解、案结事了,再到诉前对接、综合调控,迁安市受理案件数大幅下降体现了以追求无诉、少诉为目标的司法价值观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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