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迁安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扶持补助办法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0 22:36:54
阅读:67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唐山市委八届四次全会提出的“要切实加强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农村饮用水问题”的意见,全面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切实提高农民的幸福指数,特制定如下扶持补助办法。
一、扶持资金的补助范围
1、凡我市范围内被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并按照水务部门规划设计施工的村均享受本级财政以下补助。
2、本级财政以上补助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打井、配套、管道安装、主要设备材料、水表井、井房等。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管道沟开挖和回填、道路的修复、人工费等项目的配套资金由镇乡村自筹解决。
二、补助标准
本级财政以上补助部分按照各村人均纯收入水平不同实行差额补助,根据《迁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2007年)》数据,农村人均纯收入低于7100元的,补助工程造价的95%;7100—800O元的,补助工程造价的90%;高于3000元的,补助工程造价的85%。
国债饮水安全项目和山老区人畜饮水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按照此标准执行,配套资金从本市饮水安全专款中列支。
各镇乡也要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建昌营集中供水工程为2007年结转项目,补助标准执行迁政发[2007]12号下发的《2007年农业重点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三、扶持补助资金的管理
1、水务局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水务局、财政局要严格贯彻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及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使资金发挥是大效益。
2、由水务局、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验收细则,并由水务局、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3、工程补助款的拨付,推行报账制,所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由财政局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水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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