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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款的法律问题解析

原创 · 编辑:作者庞向华 2017-05-09 17:10:16

阅读:958


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向华

现阶段,彩礼问题日渐成为大家生活中探讨的热点,离婚率的增加、离婚成本的降低,使得彩礼问题日渐突出。一旦男女双方结婚不成或者离婚,彩礼问题是永远无法回避的,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我对该问题进行如下解析:

一、关于彩礼的范围:自古以来,结婚便是一件大事,涉及到婚姻双方以及各自的家庭,各地风俗不一,彩礼的定义不尽相同。一般而言,因定亲仪式产生的各项钱款(例如本地的改口费、领证费、四彩礼等),一般不计入彩礼款的数额,而金银首饰一般会纳入彩礼的范围。具体分析而言,因各地风俗不一致,需要一一详细甄别。

二、关于彩礼款的返还问题(双方结婚不成或离婚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是法律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比较宽泛,在实践上需要准确的理解与适用,不能生硬的去套用。例如: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这时如果套用第(一)种情形而判断返还彩礼,明显不够公平,应该酌情减少返还的数额;再比如,在双方离婚的前提下,“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困难的标准如何界定,这都需要在实践中去理解与运用。我认为在提供相关证明的前提下,应该去实地了解最真实的情况,以此作为认定的标准。

上述问题仅仅是其中部分的问题,上述些许观点也只是宽泛的讨论彩礼问题,最终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希望借此可以让大家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珍惜身边的人!

作者:庞向华律师

文章来源: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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