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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渠道购进食盐对外销售 迁安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创 · 编辑:李娜 2019-05-26 18:16:20

阅读:2502

        盐,是百味之长,也是千家万户不可或缺的日用品,迁安籍张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食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获利。张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据了解,2017年10月21日,张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食盐18.13吨用于对外销售。张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该食盐对外销售0.5吨。2018年1月6日,剩余的食盐被迁安市供销合作社和迁安市公安局查封并扣押。

        另查明,张某分别于2017年5月份、2017年7月份,因非法经营食盐被迁安市供销合作社行政处罚两次。

        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被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涉案食盐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望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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