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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一男子索要封口费敲诈他人100万被判刑!

原创 · 编辑:李娜 2019-09-28 08:58:51

阅读:12051

        迁安男子李某升发现他人关系暧昧,以索要封口费等名义敲诈当事人100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支付了22万元后,李某升尝到甜头后穷追不舍,当事人被逼无奈之下选择报警,目前李某升以犯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回放

        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升发现李某与王某有关系暧昧的微信聊天内容。2017年2月26日至3月4日间,被告人李某升以告王某强奸李某、封口费等名义向王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后经王某朋友协调将数额降至人民币85万元,2017年2月28日、3月1日,王某两次通过其朋友将人民币22万元付给被告人李某升,后被告人李某升继续索要剩余钱款。2017年3月4日王某报警,同日被告人李某升被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受害人王某。 法院判决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升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升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升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既遂部分视为本案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升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升的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观点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被告人李某升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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