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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创 · 编辑:迁安信息港 2011-12-30 22:30:38

阅读:1116
从10月1日开始,唐山市正式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到今年年底,城镇居民参保率将达到30%,到2010年达到95%以上,从而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全覆盖。

    唐山市于2001年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5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前,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03万,基本解决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问题;447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达到90%以上。但城镇非从业居民医疗保障尚未启动,涉及全市各类学生、婴幼儿、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人员、城中村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等约172万人。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市委八届三次全会把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列入“幸福工程”,市政府将此事列入2007年为群众办的20件实事之一。通过积极争取,7月19日国务院批准唐山市为全国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市。7月20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赵勇主持召开了群众代表和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恳谈会,倾听老百姓的心声,要求有关部门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作为提高人民幸福指数的重中之重。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起草了《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唐山市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积极稳妥开展居民医保工作。迁安市从2005年7月在全省率先启动居民医保。今年以来迁西、遵化、滦县先后实施居民医保。9月30日,市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了《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决定10月1日起开始实施。预计全市年内参保率达到30%,2010年将达到95%以上。

    按照《唐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包括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年居民;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校、中小学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处于劳动年龄段非从业人员。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无用人单位低保人员和其他非从业人员、城中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家属子女。

编辑: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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