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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奖励高达50万元!迁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出台

转载 · 编辑:迁安市政府 2019-06-05 10:07:44

阅读:2574

迁安市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过程

        我市于2016年11月被列为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工作,明确创建目标与责任单位,全力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62号)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等文件,经梳理、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形成了《迁安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送审稿),2019年3月18日,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扶持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范围:对参与迁安旅游发展投资,为全域旅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迁安市内外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二)资金来源:当年所发生的各种扶持奖励资金从下一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发放。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方案列入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扶持奖励项目和额度

        (一)旅游景区景点建设(160万元):按照“对新评定的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计算,共设奖励资金16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补助旅游景区景点编制创建规划、方案和对标提升等。

        (二)旅游要素体系完善(20万元)

        1.餐饮品牌建设(8万元):按照“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餐饮(店)品牌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计算,设奖励资金8万元。奖励主要用于餐饮(店)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2.旅游商品研发(12万元):按照“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资金奖励”计算,设奖励资金12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旅游商品研发、提档升级等。

        (三)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40万元):按照“新评定为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设奖励资金20万元;“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计算,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创建设奖励资金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本单位标准化提升、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四)游客招徕(100万元):参照唐山市标准,我市游客招徕奖励包括旅游人数累计奖励和旅游大团队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共设奖励资金10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旅行社开拓市场、招徕游客。

四、扶持奖励资金申报

        (一)扶持奖励考评期限:当年1月至12月,次年一季度完成申报审核。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各项扶持奖励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都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服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我市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2.游客招徕奖励申报须按规定提供相关票据等申报材料。

        (三)申报流程: 首先,向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其次,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最后,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出具奖励意见和分配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资金,由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兑现。

五、其他说明

        使用财政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资等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扶持奖励范围;扶持奖励项目和额度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即每个项目扶持奖励不超过规定数量或扶持奖励资金总量,先评定、获奖的先给予扶持奖励,资金奖励完毕即止;对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申请扶持奖励的单位必须诚实守法,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取消当年的扶持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市政府委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爆料热线:0315-5678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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